爲規範全省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設試點管理,根據水利部和江蘇省水生态文明建設有關要求,近日,省水利廳正式下發(fā)《江蘇省省級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設試點驗收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
2013年,我省全面(miàn)啓動水生态文明建設工作,出台推進(jìn)水生态文明建設的指導意見,制定水生态文明城市指标體系,并确定高淳區等18個縣(市、區)爲省級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設試點。試點工作啓動以來,各試點縣(市、區)強化生态理念引領,全面(miàn)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,加強水生态保護與修複,大力推進(jìn)試點建設,部分試點地區已基本完成(chéng)試點期任務,取得了明顯成(chéng)效。
《辦法》共二十二條,分别對(duì)試點建設、考核評估、試點驗收、動态管理等各方面(miàn)作出了具體規定。一是明确了《辦法》的适用範圍、試點建設的管理和實施主體。界定适用範圍爲省級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設試點的驗收管理工作;确定建設管理主體爲水生态文明建設領導小組、領導小組辦公室與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,試點驗收工作由省廳會同試點所在省轄市人民政府組織;試點工作實施主體爲試點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。二是明确試點建設和驗收的依據,對(duì)建設項目管理提出規範性要求,建立試點城市年度自評估報告等日常管理制度。三是明确試點的考核評估程序、内容和結果運用。要求試點地區開(kāi)展自評估工作,采用期中和期末技術評估相結合的方式,明确試點期末技術評估報告是試點驗收的依據;自評估報告須經(jīng)省水利廳技術審查。四是明确試點驗收、命名、抽查複核的方式。明确試點驗收的基本條件與流程,對(duì)驗收材料、專家組評估和驗收等做出明确規定。五是明确對(duì)試點地區相關工程項目擇優實施優先資金補助的渠道(dào)與機制,省級水資源費安排專項經(jīng)費支持試點地區水生态文明建設工作。
《辦法》的出台對(duì)及時總結推廣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設試點經(jīng)驗、規範試點驗收管理、提升工作水平,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和技術依據。(供稿:廳水資源處 遊洋 責編:廳辦公室 栾慶明)